关于确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

一、任职条件

经遴选且学校批准的具有指导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导师年龄符合学校要求,应能够在达到学校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指导人数

学院根据总体招生情况和导师在读研究生数量、承担科研任务、创新成果产出、指导经费、历年指导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指导名额。

仅在学术学位有指导资格的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可指导3名硕士生仅在专业学位有指导资格的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可指导5名硕士生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有指导资格的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可指导2名学术学位硕士生和3名专业学位硕士生。

   三、确定程序

每年6月中旬,各学院向当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公布可指导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名单。硕士研究生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学院汇总确定导师的硕士名单后,通知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正式确定导学关系。

各学院填写《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确定导师名单》(见附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秋季学期开学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指定录取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请务必保证系统中指导教师准确,财务处以此为发放导师相关经费的依据)。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须于当年71日前上报;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须于当年1231日前上报。

四、变更导师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更换导师。确需更换的,按照《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调换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

   本规定自2022613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

20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