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量: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内大发202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及《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各学院(中心,下同)研究生规模和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推荐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同一评选年度内,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