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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作者:  点击次数:

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达到培养方案及申请学位规定要求的我校在籍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有创造性见解,并取得较显著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六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一年以上,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两年以上。若博士生阶段的科研工作是硕士阶段的继续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应有新发展和创造性成果。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

(一)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培养方案中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要求,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提倡和鼓励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可提前半年至一年,但必须事先经导师、学科组、学院(中心)

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前半年办理提前答辩申请手续。

(三)申请学位者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同时向学科组(研究室)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后,方可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两个月左右提出。同时填写内蒙古大学学位申请表

(五)论文答辩材料由所在学科组指定答辩秘书(须为我校教师)负责传递,指导教师和答辩者本人不得参与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的传递工作。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不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该生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的2位评阅人中有1位评阅人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应增聘1名评阅人,若评审意见仍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须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抽审、延期和同等学力等)按照《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同行专家。指导教师可以作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应有2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为5人时,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时,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可以作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三)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组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在进行答辩前应对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保密。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负责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指导教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学习、科研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约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约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参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若答辩人提出要求,可给5—10分钟的准备)。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对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通过者,再审查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第四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和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须公示一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论文答辩、学位审定和授予工作,按照《内蒙古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学位材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1份;

(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2份;

(三)《内蒙古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四)《内蒙古大学    研究生学籍表》一式2份;

(五)《内蒙古大学    论文评阅人审核表》一式2份;3份;

(六)《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书》2份(同等学力3份);《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七)《内蒙古大学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

(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一式2份;

(九)论文答辩表决票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十)学位论文5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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