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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作者:  点击次数: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前,其参加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暂不生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制定的培养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须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材料留存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查。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应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按《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婚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学期间因生育休假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兼口试、写小论文、读书报告等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七条 必须完成的实验、实习、调查研究和教学实践等教学环节,其成绩主要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学业情况,包括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或调查报告等加以评定,记分采用五级分制。

第十八条 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研究生者,除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如需补修大学本科的相应课程,其补修课程不计入规定学分内,但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并注明补修字样。

第十九条 入学前已在内蒙古大学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且参加正式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和免考(附成绩单复印件,成绩有效期为三年)。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将成绩记入本人学籍表。

第二十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专业课须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公共课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缓考者,应参加下一级研究生的同门课程考试。擅自缺考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习因故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

(一)学位课和选修课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给毕业证书并可申请硕士学位。

(二)培养计划所涉及课程中重修累积不得超过两门次,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仍未达到要求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

(一)学位课和选修课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给毕业证书并可申请博士学位。

(二)培养计划所涉及课程中重修不得超过一门次,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仍未达到要求者,令其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分管院长、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定向、委培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征得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在区内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办理转学认可手续;对跨省转学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转学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须停学治疗者;

(二)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者应在复学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按《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均不退还已交学费。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 奖励、惩处

第三十九条 对品学兼优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名誉称号等。奖学金和授予名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对违纪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学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四学年,在职(不脱产)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学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学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学年,在职(不脱产)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八学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四学年,须按《内蒙古大学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缴纳学费。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毕业者,按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允许优秀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三年,博士研究生四年)内完成论文者,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硕士生少于三学年,博士生少于三学年)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硕士生超过三学年,博士生超过四学年)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主动向学校申请自动退学;

(三)延长修业年限内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成学位论文者;

(二)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

(三)本人申请结业者。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其学位论文,则硕士生须在一年内、博士生须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修改完成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举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于已办理结业手续的研究生不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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