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外国语学位课考试和申请学位外国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核,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研究生外国语是研究生参加入学考试(获得入学资格)的外语语种。
第四条 考试与成绩评定
研究生外语必须进行考试,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具体由外国语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和评卷,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试卷由研究生院归档保存。
第五条 研究生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符合以下要求,可申请学位:
(一)蒙授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外语专业(第二外国语)学术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除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达到总分的50%以上;
(二)除以上专业外,学术型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
(三)因外语成绩不合格,导致不能申请学位的研究生所占比例应低于全体毕业生的10%。
第六条 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代替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申请学位:
(一)托福(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成绩72分以上;
(二)雅思(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成绩5.5分以上;
(三)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成绩480分以上。
第七条 成绩有效时间要求
研究生入学前或在学期间获得符合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外语成绩均有效。
第八条 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学校不再组织研究生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