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各学院设研究生辅导员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根据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20072009年党政管理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内大党发【200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为了落实和加强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二条  中共党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以律己,言传身教。

第四条  热爱学生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熟悉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业务,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中青年教师;团总支书记、处级调研员。

 

第三章  研究生辅导员聘任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规模20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设置2名研究生辅导员200人以下的学院设置1名研究生辅导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聘任工作由各学院具体实施,拟聘人选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应聘人员须填写《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辅导员聘任登记表》一式二份。招聘办法按内蒙古大学党政管理干部聘任办法执行。辅导员聘任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要更换者,需研究生工作部同意,新聘人选必须履行聘任程序

 

第四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所在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促进研究生科研能力和思想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研究生为根本目标

第十条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全体研究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员研究生辅导员要按组织程序兼任所在学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负责学院研究生党员管理和组织生活的开展

第十一条  组织选举产生研究生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以及研究生分会经学院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辅导员要做好研究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研究生开展的各项课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落实研究生工作部制定的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搞好学习,帮助研究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良好学风,提高学习效率,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  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对违纪研究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在各种评优、评奖及考博、考公务员、毕业、就业等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日常表现的鉴定工作

第十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  配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为申请助学贷款的贫困研究生办理助学贷款及贷后管理。

第十  配合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办理保险手续

二十  配合奥都集团社区服务公司和研究生院管理研究生住宿。

二十一  加强研究生与导师、学院、研究生院之间的联系,反映情况,传递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

 

二十二  研究生辅导员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  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召开研究生辅导员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  研究生辅导员培训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开展。

 

第六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评估与津贴

 

第二十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  考核内容:履行研究生辅导员职责所开展的实际工作和工作效绩,包括学风、纪律、文体活动、文明卫生及总体精神风貌等方面。

第二十  考核评估方法:研究生辅导员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自己所开展的工作,每学期向学院党政及研究生工作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研究生座谈会,对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学院党政和研究生工作部每年应根据辅导员的实际情况,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研究生辅导员考核情况要存入其档案,作为年终颁发津贴及奖金的依据。

第二十  研究生辅导员的津贴由所在学院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十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0765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工作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关键,是形成良好校风、学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制定、落实研究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党委分管书记和研究生院分管校长直接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党总支要加强对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的指导,与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及研究生导师一起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使我校研究生的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校院两级负责和研究生导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实施研究生工作。包括指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德育工作研究;组织实施主题教育;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研究生会及研究生社团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课外文体学术科技活动;研究生社会实践以及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违纪研究生的处理;组织实施研究生困难补助、“三助”工作;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负责召集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会议;考核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在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研究生工作部的工作指导,落实研究生工作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学院研究生班委会、团支部、研究生分会的管理与指导,实事求是地对研究生进行毕业鉴定与研究生评优评奖等工作的管理;辅导员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通过组织程序兼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导师要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严格执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条例,对违纪违规的同学有责任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研究生导师要经常了解同学的思想状况,并主动与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学院党、团总支及研究生工作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要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大力推动研究生助研活动,使研究生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广泛结合,在用中学,在学中用,思想得到升华,技能得到锻炼。

第六章 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

第八条 研究生党支部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以系(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一定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的原则组建,并要按组织程序确立研究生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高的教师或高年级研究生担任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团支部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团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以系(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团支部。研究生团支部在学院团总支领导和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活动,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条 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学院,要按年级或专业成立班,并在班级内成立班委会。班委会在研究生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辅导员要协助学院党、团总支做好研究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章 研究生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是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同时也是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力量。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分会,隶属校研究生会,各学院的研究生分会要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在学院党、团总支和研究生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按照程序认真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担任研究生会和分会干部,并做好研究生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研究生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党员的发展要按照内蒙古大学党员发展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在支部讨论发展前,应广泛征求导师、辅导员及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特别要注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科研能力。研究生党员的思想教育、组织生活、政治学习、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评比表彰等均按党章和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要加大研究生党员发展力度,做好培养、考核等工作,吸收优秀学生入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研究生党员比例。

第九章 研究生教育及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要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研究生,要经常深入研究生中,及时了解情况,会同解决问题。对于研究生中思想素质和毕业鉴定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及时向研究生工作部报告。研究生工作部要及时审核学院提交的研究生违纪处理意见材料,并协助学院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会同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政工作。在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毕业教育及鉴定、受理外单位来人来函的外调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思想政治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20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