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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来源: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所属栏目:奖学金管理 发布时间:
2006.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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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是教育部和财政部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规范发放,特制订本规定。 一、 发放对象 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国家计划内定向的 公费研究生。 二、 申请办法 往届公费新生 在入学报时将个人档案和工资关系介绍信(无正式工作单位者须由档案保存单位出具证明)转至研究院,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集合办理普通奖学金;应届公费新生将学籍档案转到研究生院后即可申请普通奖学金。研究生院正常受理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时间为为新生报到后的三个月。 三、 发放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应届和有两年以下工龄者每生每月 271 元;有 2-4 年工龄者每生每月 291 元;有 4 年以上工龄者每生每月 311 元。 (二)硕士研究生 应届和有两年以下工龄者每生每月 231 元;有 2-4 年工龄者每生每月 251 元;有 4 年以上龄者每生每月 271 元。 (三)工龄按派遣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毕业后无正式工作单位者不计工龄。 四、普通奖学金的正常发放区间为研究生入学的当年的 9 月份至第三年的 6 月份。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解释。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 财务处 20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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