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的职能主管部门,对学校贯彻国家有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负有责任,并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内蒙古大学机构设置改革方案》和学校学院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参与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的决策。

2.负责重点学科办公室工作,参与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位授权学科点及重点学科的申报、调整、评估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根据国家计划、科技发展、社会需要和可能条件,研究制订和落实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

4.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

5.做好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7.参与确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经费预算、建设项目、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人员编制,负责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宏观协调,合理分配和使用有关教育资源。

8.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组织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

9.做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学校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组织全校研究生公共课开课和考核,搞好各学科、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和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工作。

1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

13.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

14.对校内各学院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15.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所下达的各项文件、政策和条例,并根据上级指示,完成各项任务。

16.努力研究国内外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状况、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开展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17.努力发展国际和国内研究生教育协作关系,开展校际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招收外国留学生工作。

18.发展和增强我校与外校、与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同时协调好与校内各学院的关系,团结一致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

19.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改革方案。

20.做好本部门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和统计工作。

21.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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