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机构,同时也是校长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并按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或“分委会”)。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有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现任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并至少具有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在硕士、博士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经验丰富;
(三)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均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各届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并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六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会主席同时兼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委员中全部或绝大多数应具有教授级职称。各分委会设学位秘书1人,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工作。
第七条 分委会成员由学院提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审批。各分委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与教务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兼任。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做出授予和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查申报增列、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四)审批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选聘上岗导师名单;
(五)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七)审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八)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九)听取研究生院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
(十)审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一)审定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工作有关规定;
(十二)受校长委托,对其它相关工作,如博士后流动站、研究生基金、重点学科建设等有关方面问题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院学位分委会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博士学位申请,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建议性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审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性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审查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学科研究方向的变动;
(六)审查本分委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七)审查研究生导师上岗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八)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九)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1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别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举行例会,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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