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字(1995)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事前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包括因病和其它原因),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复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再到我校医院复查,出具病愈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半月不报到者;

(三)入学后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或在报考过程中有舞弊者;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医院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如因病,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需持有关证明)不能按期返校注册,必须事先来信或来电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不按时返校注册或因故但未请假不按期返校注册,均按旷课处理(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逾期一周的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及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须经严格审查批准。

第九条 请假范围、程序和期限

(一)病假、事假三天以内向导师请假;

(二)病假、事假一周以内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请假;

(三)病假、事假一周以上半月以内向研究生院请假。

(四)凡一学期病假及事假超过半月未达一月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奖资格和三好学生评比资格。

第十条 凡因公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阅资料或测试样品等,应按计划进行,不得借故旷课,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并视情节做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奖学金评奖资格和三好学生评比资格;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24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业,未经研究生院和主管校长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因做其他工作严重影响学习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探亲手续。在学研究生申请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婚育问题严格按《内蒙古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治疗和休养并可在短期内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与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和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在期满前一个月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又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作相应延长,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和就诊医院及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学年,超过一学年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保留研究生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持医院健康诊断书或复学申请书,并附导师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在开学前一个月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复学及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满一学年,复学体格检查仍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中期考核及筛选有关规定,思想品德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四)经确诊患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其他疾病,确难坚持学习,且短期内不可能治愈;

(五)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六)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出国要求退学,可按教委教留字[1993]8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申请出国退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不复学者作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或取消学籍,须由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或取消学籍,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规定的离校期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回其来源省、市、自治区就业;

(四)其他研究生退学或取消学籍后,一律回其入学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

(五)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学业成绩证明材料的开具,按本细则第八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允许转学和转专业。

(一)因所学专业调整(合并或撤消)或因导师变动又无法在所学专业重新安排导师;

(二)因学科、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

(三)因工伤事故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要求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确认其符合转学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送主管校长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应予以一定方式的表扬和奖励。对多次受奖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在推荐提前攻博生时,应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可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国家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者,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者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赌博、流氓、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家庭所在地。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理批准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半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等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全日制硕士生和博士生学制一般为3年;在职(不脱产)学习的硕士、博士生学制一般为4年。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若提前达到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可申请提前答辩,但须提前半年办理提前答辩手续,并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内蒙古大学关于选拔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试行)》条件的在校硕士生,可以参加提前攻博的选拔。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身体或学习方面的原因,不能按规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学校不再发给普通奖学金。延长期满而仍不能毕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确需延长者,应由本人提前半年写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对获得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给博士生毕业证书。对获得博士学位者,发给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学业成绩考核达到要求,论文完成但未获得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生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可重新组织答辩一次。通过重新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将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修业一年以上,参加了4门以上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因各种原因获准终止学业的各类研究生,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就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好所需的各种材料。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要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习期间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从在职人员录取的脱产研究生,一般不得改为不脱产在职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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