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工作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关键,是形成我校良好校风、学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校长直接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本学院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与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及研究生导师一起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使我校研究生的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形成研究生院、各学院和研究生导师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三章 研究生院党、团总支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党、团总支具体负责研究生党、团员的管理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协助学校领导统筹安排和具体指导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研究生思政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明确全校研究生导师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思政工作任务及职责,负责召集全校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具体负责录取研究生新生的政审和入学教育,博士生入学考试及在校生短期出国政审;奖学金评定中的思想政治表现鉴定;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鉴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团的组织建设,团员管理;对研究生会工作的具体指导;给予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指导。
第四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研究生院党、团总支及各学院总支及行政的具体指导,协助研究生院党、团总支开展职责内的各项工作;辅导员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通过组织程序兼任学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在研究生院及学院党政的具体指导下,协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年新生入学前,辅导员应到研究生院阅新生档案,选配班干部;研究生毕业时要实事求是地对研究生进行毕业鉴定;要加强与研究生院的沟通,根据上级部署,做好各项评优评奖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班主任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班主任的聘任、职责、待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按《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班主任工作条例》执行。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导师要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严格执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条例,对违纪违规的同学有责任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研究生导师要经常了解同学的思想状况,并主动与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党、团总支及研究生院党、团总支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要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助研活动,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广泛地结合,使研究生能够在用中学,在学中用,使研究生的思想得到锻炼,认识得到升华。
第七章 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
第十条 研究生党支部以学院为单位设立。并根据学生党员的数量成立一个或几个党支部,条件许可的学院可以将党支部设在年级。党支部书记接受研究生院党总支的领导。研究生团支部也以学院为单位设立,由学院团总支进行指导,接受研究生院团总支的领导。如学院内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则应按年级成立班,并在班级内成立班委会。
第十一条 各学院辅导员要协助研究生院党、团总支做好学院内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章 研究生会
第十二条 在条件成熟时,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分会,隶属校研究生会,各学院的研究生会要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及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团总支的指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应遵守自身的工作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团结和带领广大研究生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九章 研究生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党员的发展要按照内蒙古大学党员发展的具体要求进行。在支部讨论发展前,应广泛征求学院党总支、导师、班主任及研究生院党总支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研究生党员的思想教育、组织生活、政治学习、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评比表彰等均按党章和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大研究生党员发展力度,做好培养、考核等工作,吸收优秀学生入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研究生党员比例。
第十章 研究生教育及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要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研究生,要经常深入研究生中,及时了解情况,会同解决问题。对于研究生中思想素质和毕业鉴定不合格的,辅导员有责任向研究生院报告。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会同学院做好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思政工作。在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毕业教育及鉴定、分配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思想政治考核。研究生院在招生中要把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作为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标准。并做好研究生评优评奖及优秀班主任评选的组织部署工作及研究生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工作以及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的外调。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思政专职干部要经常深入研究生,主动关心了解研究生,听取学生们的意见和建议。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对了解到的情况,需及时与学院等有关方面沟通,对学院提交的研究生违纪处理意见材料,应及时核实,并做好当事人的帮教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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