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培养目标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生原则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
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五条 招生对象
主要为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培养类型
分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入学考试
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等三种方式。
(一)全国统一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参加复试的最低控制线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划定,复试由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组织。
(二)单独考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内蒙古大学为符合单独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单独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三)推荐免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内蒙古大学按规定对由考生所在单位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免其初试资格,只对其进行复试的选拔研究生的方法。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规模包括国家计划内指标和国家计划外指标。国家计划内招生分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种;国家计划外招生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两种。
(一)国家计划: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工作;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二)自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或社会筹集资金支付培养费,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三)委托培养:由委托单位向学校支付培养费,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规模按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历须符合下列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工作2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止,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内蒙古大学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在职人员;
4.有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 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类型。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类型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校教务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推荐报考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在职人员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如本单位无人事调配权,则须持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其他人员持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六)填写《报考登记表》的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4.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5.同等学力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6.试题接收单位及地址由报名点统一填写盖章;
7.统考考生在报名至考试期间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
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单独考试
(一)报考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中(一)(三)(四)(五)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含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3.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二)申请单独考试的考生须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直接到我校研招办报名,交纳报名考务费,领取报考登记表。报名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三)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方式与考试时间和全国统考相一致;试题难易程度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初试由内蒙古自治区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场。
(四)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十三条 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一)工商管理硕士( MBA)招生实行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二) MBA联考的初试科目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执行。除政治理论由内蒙古大学自行命题外,其余科目(外语为英语)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
(三)参加 MBA联考的报考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报考条件(一)(三)(四)(五)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含3年)以上(截止到录取当年的9月1日)工作经验者;大专毕业后有5年(含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2年(含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学校,为本单位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必须在《报考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
(五)报名日期由国家教育部公布。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考试日期以准考证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内蒙古大学研招办组织命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保密等级为“绝密”,内蒙古大学研招办组织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保密等级为“机密”。
第十七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大学研招办组织由我校自行命题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试卷评阅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九条 参加复试考生的最低控制线由国家教育部划定。内蒙古大学研招办据此制定我校当年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院(所、中心)提出和确定,经研招办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发复试通知。对拟准予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按国家教育部当年规定及破格名额办理。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复试时还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研招办组织的体检。
第二十一条 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进行复试。复试时间、内容、方式由免试生接收的学院(所、中心)提出后由研招办确定。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当年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由国家教育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研招办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批准后由研招办寄发录取通知书。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硕士生录取标准相同。
第二十四条 调剂录取内蒙古大学对于虽然达到分数线,但由于招生计划等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考生,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如第二志愿单位也不能录取或者在征得考生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向其它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根据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到最低控制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
第二十五条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而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录取。
第二十六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年后,再入学学习。第二十七条 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均须签订合同。我校与用人单位及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我校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或对招生工作造成损害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报考硕士生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内蒙古大学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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