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82)学位字022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 81 )学位字 019 号 “ 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 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陆续开展了我国首批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的领导十分重视,许多专家和干部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首批硕士的质量,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少数单位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掌握标准不严格;有的在授予学位时,迁就未完全按照硕士学位的要求培养研究生的现状;有的打不破情面;有的追求授予学位的比例等,从而影响了学位质量。现在,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授予硕士学位,必须继续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认真总结首批授予硕士学位的经验,进一步认识建立中国式的、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学位制度的重要意义,对我国的硕士学位是一级独立学位、对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硕士学位的标准进一步统一认识,坚持质量第一,切实做好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二、授予硕士学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又红又专的科学专门人才。必须十分重视对学位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品质的考核。我国的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对于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的,不得授予学位。各单位在对有上述情况的人的问题性质作出判断时,应持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对于坚持无理要求不服从国家分配的,应进行思想教育,如仍坚持错误,不应授予学位。

    三、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因此,其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对硕士学位课程的要求,审查确定硕士学位课程的门数和考试科目,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采用考试方式。在课程考试中,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组织考试: 1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门数、科目和考试要求不符合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的,或未经考试仅是考查的,或在没有考试试卷的情况下,追记成绩的; 2 、外语课未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和评分; 3 、无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的研究生,未补足本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的计分方法做出统一规定。试行学分制的单位,对未读满学分,或必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四、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提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并力求其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有自己的新见解,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 目 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五、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论文工作提出申请学位,应经指导教师推荐,并经所在的系和教研室(研究室)认为确实符合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的,方可为其聘请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成三至五人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时,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有关人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员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和评阅意见等情况。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或投票同意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不得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的论文,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应作出明确的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学位授予单位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去搞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一些学位授予工作任务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在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对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若发现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是本单位无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决定撤销所授学位,并停止颁发学位证书。

    无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可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发出的( 81 )学位字 023号文件的精神,由单位出面推荐,向本地区和本系统专业对口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而不能在本单位内部采取向相近专业 “ 靠 ” 的办法来解决学位问题。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把接受外单位推荐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列入本单位学位工作的日程,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八、学位授予工作只有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才能保证学位质量。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培养的研究生有的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有的没有达到,这是正常现象。在评定他们的学术水平时,应该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指导教师首先要把好关。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成员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标准,不留情面,不讲关系学,不投违心票。

    九、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一九八三年一月底以前,将一九八二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必须是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底以前批准的名单),分别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在一九八一年度,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中,若发现有新问题或有争议的,应进行调查研究和重新评议,对不符合标准的,应撤销其硕士学位资格。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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