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向学院(所、中心)和研究生院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第二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所、中心)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所在学院(所、中心)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所、中心)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所在学院(所、中心)领导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假满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纪律处分依据《内蒙古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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