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研究生(包括定向、委培等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和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依据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7]008号文件及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批准条件
(一)研究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特殊情况审批,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1.有一方超过30周岁;
2.有一方已批准出国两年以上;
3.少数民族研究生;
4.已经确定分配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结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研究生持批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婚姻登记证明。
(三)已婚非在职研究生应当晚育,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生育,不给生育指标,不发独生子女费,怀孕生育者作退学处理。
(四)入学前为在职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者,学制须延长一年,并交纳延长学制的培养费。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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