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奖学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及青年教师勤奋治学、努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献身于内蒙古教育事业,根据光华教育基金会、东京财团优秀青年教育基金会及台湾华藏精舍主持净空法师的设奖宗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 光华奖学金

(二) 东京财团优秀青年教育基金

(三) 华藏奖学金

(四) 孝廉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发放范围:

(一)光华奖学金奖励三、四年级优秀本科生,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优秀青年教师;

(二)东京财团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奖励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优秀青年教师;

(三)华藏、孝廉奖学金奖励三、四年级优秀本科生,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本条例所指本科生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是指国家计划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类型的我校在读研究生;优秀青年教师是指实足年龄不超过 40岁(含40岁),在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

(四)在教学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科研活动中表现出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具有勇于探索和创新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

2、学风端正,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优良),英语通过CET-6(其它语种参照执行)。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下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博士生须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期刊)发表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

2、学风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或优良),英语通过CET-4(其它语种参照执行)。

3、本评奖年度内,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出版的期刊(博士生须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期刊)发表一篇论文。

第六条 青年教师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致力于内蒙古大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及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且教学评估或年终评估达到优秀。

3、本评奖年度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两篇或国外期刊发表一篇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和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外期刊发表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致力于内蒙古大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及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且经评估达到合格。

3、本评奖年度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或国外期刊上发表一篇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和国外期刊上各发表一篇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7-9人组成。

第九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在评选之前,管理委员会举行例会,商定有关评选事宜,公布当年评选计划。

第十条 申请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科生须附学习成绩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研究生须附学习成绩证明、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青年教师须附教学质量评估或年终评估证明、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 各院经初评及内部异议,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光华奖学金

(一) 本科生:一等奖 400元;二等奖300元;

(二) 研究生及青年教师:一等奖 3000元;二等奖2000元。

第十三条 东京财团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奖

研究生及青年教师:一等奖 4000元;二等奖3000元。

第十四条 华藏、孝廉奖学金

本科生和研究生均为 800元。

第六章 颁奖

第十五条 由管理委员会组织通知基金会有关人员到会颁奖。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向基金会负责,保证评奖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述论文是指反映科研成果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被 SCI、EI、ISTP 收录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外期刊论文一篇,其它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十九条 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评奖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把奖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请客送礼、酗酒者;

(三)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纪、政纪、党纪、团纪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光华奖学金获奖师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应高于少数民族在师生中所占比例。

第二十二条 获东京财团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奖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

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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