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政治素养、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研究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经常与研究生交流并严格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或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五条 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须在入学后的两个月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组织对博士生进行的综合考试。如在培养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培养方案,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待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 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

第七条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等环节;负责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工作,安排研究生在学科组(或研究室)做论文开题报告或文献综述报告,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以使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审核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对评选奖学金、免试直接(或提前)攻博、联合培养等的人选进行推荐,及时对经中期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确认严格按《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外,还应召开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听取意见,交流和总结经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应在进入学位论文初期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向学科组(或研究室)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每年底向学院(所、中心)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应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学位论文指导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安排,经院(所、中心)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在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不得离校。

第十四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扬;对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应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国家及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情况的考察和评估,一经发现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违背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做法,应主动加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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