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或“导师”)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研究生教育中设立指导教师岗位,目的是鼓励具有相应科研水平等条件的教师参与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以优化指导教师的年龄结构与专业知识结构,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应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遴选只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年来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须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授(或研究员)须具有博士学位。
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者须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一般应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并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博士生指导教师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含社科基金)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硕士生指导教师须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
第八条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并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的指导工作;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参加过硕士生培养工作,有一定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九条 申报担任指导教师者,由本人向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人应填写相应的表格,申报担任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分别向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代表性成果3件和2件。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本学科实际需要情况进行初选,初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一条 凡初选通过的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者,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2名以上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和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内同行专家评议,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指导教师的条件,根据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定拟新选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进行投票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和有关材料,由学校上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列入我校博士生招生计划。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新选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和有关材料,由学院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备案,同时列入我校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者一律不能参与其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或所在单位对审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集体讨论做出合理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博导和硕导的材料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参加评议的同行专家须是与申报人相同或相近专业者。同行专家名单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对博导进行评议的同行专家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博导及硕导申请材料和评议意见的寄送与传递,申请者本人不得介入。
第十八条 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促进学科交叉的原则,在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上的符合条件的教授(或研究员)可经本学院推荐,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相近学科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由该学科所属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十九条 遴选指导教师时,要注意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新增博士、硕士点学科、新兴学科、生源好但指导力量相对不足的学科应给以必要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条 选聘指导教师时,要注意优化本学科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加快学科结构调整,在审核遴选博士生导师标准掌握上,对不同学科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对基础学科要注意其学术论文、专著及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只是看学术水平,重要的是要看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注意防止重论文、专著,轻实际应用的倾向。要特别注意那些在新兴学科、高技术、重大攻关项目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学者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在读期间不参加导师遴选;原为导师者,应暂停招生。第二十三条 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投票结果方为有效。依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对所属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现任硕士生导师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调整方案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三年未招生者,自动取消指导教师资格,以后若再需要指导研究生,需重新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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