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达到培养方案及申请学位规定要求的我校在籍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先进科学

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有创造性见解,并取得较显著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六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一年以上,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一年半以上。若博士生阶段的科研工作是硕士阶段的继续

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应有新发展和创造性成果。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在学期间发表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生),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提倡和鼓励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可提前半年至一年,但必须事先经导师、学科组、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前半年办理提前答辩申请手续。

(三)研究生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研究生同时向学科组(研究室)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后,方可申请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在研究生院领取并填写“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学科组指定答辩秘书负责传递有关论文答辩材料,指导教师和答辩者本人不得参与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的传递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两个月左右提出。申请者本人填写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的内容必须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核对并加盖成绩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印章。在核实申请者符合申请学位要求后,方可由所在学科组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 2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人,评议人为3-5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评议人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导师,并评阅人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该生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的2位评阅人中有1位评语是否定的,应增聘1名评阅人,若评语仍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博士学位论文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可以组织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评议人的评议意见作为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意见。学科组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评议人的大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由校学位办从中随机确定。有关人员应对评阅人和评议人的名单保密。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至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组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办批准,由学校发函聘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必须包括2至3名外单位专家。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组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办批准,由学校发函聘请。在进行答辩前应对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保密。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负责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开会;

(二)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等情况;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约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一小时);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答辩情况,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对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生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通过者,再审查其学位授予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应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进行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表决结果须填写在学位审批意见表上,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学位证书由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校内公布,公布一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论文答辩、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工作,按照《内蒙古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十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论文打印、评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论文打印、评阅及答辩费和来往交通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我校按规定收取论文答辩费。论文打印、评阅、答辩、交通和食宿等与答辩有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付。

第六章 学位材料申报和存档

第十六条 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2份;

(二)《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三)《研究生学籍表》一式2份;

(四)硕士生《论文评阅书》2份;博士生《论文评阅书》3份,《论文评议书》3-5份;

(五)《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书》一式2份;

(六)论文答辩表决票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七)学位论文五份和中、英文摘要各2份;

未通过学位人员需要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院(所、中心)保存,留作重新答辩时参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全部申请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送校档案室存档。学位办公室还应将有关材料送校图书馆(博士、硕士论文各1份),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文科博士、硕士论文)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国内文献馆(理工科博士、硕士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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