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内蒙古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工作 的管理,保证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培养目标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 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科专业

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招生类别

(一)国家计划: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形式。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须回原定向单 位工作;非定向培养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二)自筹经费:由导师科研经费或社会力量筹集资金支付培养费,毕业后自主择业。

(三)委托培养:由委托单位向学校支付培养费,毕业后须回原委托单位工作。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

(二)已获硕士学位者;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前获得硕士学位);同等学力者( 正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6年及以上;正式修过所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 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并经我校有关专家评审, 确认已达到相关专业硕士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类型者,年龄适当放宽。

(四)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报名时间

具体时间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条 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者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报名 。外地考生可函报。报名 时交纳报名费,领取报考登记表,并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本单位向我校研招办送交下列材料:

(一)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二)两位专家(教授或研究员)推荐书;

(三)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的全文和评阅书; (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须在报到注册时补交);

(五)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政治审查表。

同等学力者不交(三)(四)两项材料。

我校研招办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

第八条 考试科目及考试办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初试科目

(1)政治理论课(文科考生考试哲学;理科考生考试自然辩证法。应届毕业硕士生和获得 硕士学位的考生可以免试); (2)外国语(含听力测试);

(3)两门专业课。

2.初试办法

初试采取笔试方式。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100分。

(二)复试

在初试结束后进行,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录取

(一)各学院根据 “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 ” 的原则,结合初试和 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校研招办审批。研招办将录取名单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备案 后发录取通知书。

(二)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

第十条 在学期间待遇

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报名 、考试、录取资 格。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或对招生工作造成损害的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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