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是衡量一个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敬业、合作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有关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和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三)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三条 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 3年,在职(不脱产)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培养年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报批手续,按《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申报手续或过期申报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培养过程中,应着重博士生优良学风、敬业精神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注意拓宽培养口径,根据培养目标和科研课题的需要,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环节。
(二)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学术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在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指导作用的同时,应注意发挥学术集体特别是博士点梯队的集体指导作用。应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要鼓励、支持和推动跨学
科、跨专业的培养方式,以利于进一步扩大博士生的知识面,提高博士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和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的方式。
第五条 培养计划
(一)导师应在每级博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导师和博士生本人各执一份。
(二)博士生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执行过程中,如因条件变化,可修订培养计划,但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未执行或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亦不受理论文答辩申请。
第六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习考核暂行规定》安排教学和考试。
(二)外国语课。按照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试行稿)》的要求组织教学和考试。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撰写本专业文章,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进一步重视拓宽业务基础和扩大知识面,不能单纯要求只写出博士论文。根据学位条例规定,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博士生本人原有基础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对每位博士生具体落实应学习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博士阶段
的学位课程应力求与硕士阶段的学位课程分清层次,体现进一步拓宽和加深专业基础的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 2门专业学位课程,可以采取听课、讨论或规定内容自学等方式。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但必须真实考核出该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全日制博士生和在职博士生均须于第二学期末修完必修课。
(四)课程学分要求。理工科博士生课程总学分为18学分以上,文科博士生课程总学分为20学分以上,学分分配办法按《内蒙古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规定》执行。学位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位课的学习成绩必须达到70分,选修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不能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如已完成学位论文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 综合考试
(一)考试内容
1.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
2.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要求博士生在阅读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近期国内外研究动态,包括主要进展、前沿课题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给出详尽的介绍。
3.考核博士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并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二)考试组织
由学院(所、中心)会同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定 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考试小组。导师可参加考试小组,但不担任负责人。考试工作由负责人主持。对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博士生,综合考试小组的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对博士生情况及考试结果有所比较。
(三)考试成绩考试小组应根据综合考试和平时学习情况对博士生作出综合评语并给出成绩(以A、B、C、D四级记载)。综合评语、成绩和文献综述报告存入博士生学习档案。
(四)考试时间1.综合考试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开题报告的必要准备,可以结合开题报告进行,但两者是培养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不能相互替代。2.全日制博士生综合考试应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结束前完成,在职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四个学期结束前完成。考试小组应在考前一个月通知参考博士生。为确保博士生在后阶段能集中精力于学位论文工作,综合考试一般不予推迟。3.凡综合考试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考一次,仍未通过者,终止论文工作,按硕士生毕业。
第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博士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为确保论文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做到:
(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二)研究课题必须具备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应强调与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
(三)开题报告最迟应在通过综合考试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要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凡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相结合的选题,可申请免于开题查新。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或
导师组织 3-5位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专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导,并有近5年内在本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应对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并作为博士生论文中期检查的必备材料。
(四)论文中期检查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一年左右进行。博士生写出阶段性自查报告,阐明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已完成但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符的部分加以说明,对下步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进行论证,汇报论文发表情况并制定下步论文发表计划。导师对阶段性自查报告给出评语。学科组组织3-5人参加的中期检查评估小组,对博士生论文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可结合研究生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的形式进行。检查评估小组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给出评价意见。对不合格者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半年后再次进行论文中期检查评估,对仍不合格者,可建议中断培养,按硕士生就业。
( 五 )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阶段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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